青岛市关于在工商人社领域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工商、人社领域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实施。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4月6日
关于在工商、人社领域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8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信用青岛”总体要求,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建立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为主线,以企业失信联合惩戒为支撑,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构建跨部门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失信等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工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一)信息公示
1.惩戒措施:工商部门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享或推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享或推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度报告信息通过青岛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2.法律及政策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
(二)任职限制
1.惩戒措施:对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因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由工商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三)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1.惩戒措施:工商部门对因严重违法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①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②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③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变更、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⑤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其违规从业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接收企业受行政处罚情况,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组通字〔2017〕22号));
⑥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安排,将“先证后照”调整为“先照后证”的行业,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四)限制授予荣誉
1.惩戒措施: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工商部门在守重企业公示、驰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第十一条。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一)重点劳动监察
1.惩戒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在年度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给予C(非诚信)等级,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2.法律及政策依据: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2016〕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限制授予荣誉
1.惩戒措施:一是在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活动评选时,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并不得申报下一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二是将企业及其负责人恪守信用情况作为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对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取消表彰奖励推荐评选资格,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三是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品牌、诚信示范机构等荣誉性称号评选时,或向国家、省推荐评选各项荣誉称号以及推荐进驻创业基地、产业园区等,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机构或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第四条第十六款;
《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办法》(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发〔2013〕39号)第二条、第五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四十五条。
(三)公务员联合惩戒
1.惩戒措施:公务员主管部门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注册信息等进行数据比对,根据核查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管理措施,并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记录。
2.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关于严禁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通知》(鲁人办发〔2007〕124号)。
(四)严格行政许可审批
1.惩戒措施: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禁止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禁止其举办者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法律及政策依据: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九条、第四十八条。
五、信息共享内容和方式
(一)信息共享内容
工商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企业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股权变动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工商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授予企业的荣誉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企业许可的批准、变更、注销、吊销、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拟推荐表彰奖励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除上述信息外,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共享交换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
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双方所需信息。对暂时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实现信息共享交换的信息,也可通过专线传输、光盘等方式定期推送监管信息和数据,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及时共享。
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便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分别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加强部门间协作,召开联合惩戒工作会议,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取得实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落实实施意见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共同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和相应工作机制。要加强数据传输网络建设,严格保密制度,保证信用信息及时传递,提高惩戒措施时效性。
(三)营造社会氛围。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收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报道,突出宣传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形成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的双向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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