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值班”实为“加班” 法院:应当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2025-02-24 17:06:16 浏览:
【案情简介】
居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某家电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居某按照该表上班,但未发放相应费用。在值班期间,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是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2021年3月31日,公司告知居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居某以家电公司曾于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其工作为由,主张家电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首先应当提供基本的或初步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在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是单位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临时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少数人员值守,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应予支持。从案涉值班表所载明的内容看,能够证实居某存在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且工作内容亦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联,故家电公司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评析】
值班和加班存在如下差别:一是工作目的不同。加班是为了继续完成经营性工作,值班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发生。二是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值班主要是基于单位生产、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三是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差别,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避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
原文链接:https://epaper.jsgrb.com/Article/index/aid/8738756.html
居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某家电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居某按照该表上班,但未发放相应费用。在值班期间,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是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2021年3月31日,公司告知居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居某以家电公司曾于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其工作为由,主张家电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首先应当提供基本的或初步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在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是单位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临时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少数人员值守,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应予支持。从案涉值班表所载明的内容看,能够证实居某存在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且工作内容亦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联,故家电公司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评析】
值班和加班存在如下差别:一是工作目的不同。加班是为了继续完成经营性工作,值班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发生。二是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值班主要是基于单位生产、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三是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差别,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避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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