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 | 【以案说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2025-02-25 15:40:38   浏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孙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岗位为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3年2月19日,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回到公司上班。2023年5月28日,餐饮公司出具《工作证明》一份,证明孙某为餐饮公司的员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

        后孙某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餐饮公司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33元。肥东县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仲裁结果。

法官说法

        孙某提交的《工作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显示,孙某系餐饮公司员工,在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工资由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孙某在餐饮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孔某的管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餐饮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每月支付孙某二倍的工资。

法律条文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34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