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武汉化工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馈。

  

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出程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与在编在职聘用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和终止人事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条  事业单位在为辞聘、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人员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时?应坚持"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备、程序规范"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辞聘、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情形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辞职的,提前30日书面通

  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以上情形不包括在涉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查实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矿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未经事业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受到开除处分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  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第三章  终止人事关系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辞聘)办理流程:

  (一)本人向事业单位提交辞聘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研究后形成意见(包括解聘事由、政策依据等),报主管部门核准;

  (三)主管部门研究后形成核准意见;

  (四)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核准意见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或告知当事人;

  (五)主管部门携以上材料及相应证明(如调动文件、普通高校入学通知书、服兵役通知书等)到同级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

  (六)主管部门携以上材料和编办下编意见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办理岗位核销、工资停发(非财政统发单位自行停发)、社会保险停保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办理流程:

  (一)事业单位决定解除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研究后形成意见(包括解聘事由、政策依据和仲裁权利等),报主管部门核准;

  (二)主管部门研究后形成核准意见;

  (三)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核准意见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四)事业单位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或登报公告等方式将《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或告知当事人;

  (五)主管部门携以上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书、开除处分决定书、年度考核材料等)到同级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

  (六)主管部门携以上材料和编办下编意见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办理岗位核销、工资停发(非财政统发单位自行停发)、社会保险停保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终止聘用合同办理流程:

  (一)事业单位研究后形成意见(包括终止合同事由、政策法规依据等),报主管部门核准;

  (二)主管部门研究后形成核准意见;

  (三)符合第十条  第(一)(二)(三)条款情形的,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核准意见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或登报公告等方式将《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或告知当事人;

  (四)主管部门携以上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退休或退职审批表、死亡证明等)到同级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

  (五)主管部门携以上材料和编办下编意见到同级人社部门依次办理岗位核销、工资停发(非财政统发单位自行停发)、社会保险停保和备案手续。第十条第(三)款情形符合相关政策的,直接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要做到应签尽签。未签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人员,其辞聘、解聘及人事关系终止办理程序参照上述条  款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及人事关系终止办理程序参照上述条  款执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党群专职工作人员退出事业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辞聘、解聘及终止聘用合同人员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转移接续工作。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人事关系终止之后,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终止人事关系所有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