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以案说法】公司会计与劳动者核对的欠付工资,用人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2025-03-06 17:32:09   浏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孙某入职房地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一职,其于2020年9月30日主动离职。2020年10月,孙某重新入职房地产公司工作至2023年2月26日。2022年9月1日,房地产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约定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绩效薪酬为3500元/月、岗位工资为4000元/月、交通补贴为500元/月、通讯补贴为60元/月、驻外补贴为4000元/月、餐饮补贴为1490元/月,合计约定工资标准为15200元。2023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未续签劳动合同。离职后,孙某与房地产公司会计对工资报酬进行结算,未发佣金为53707元、未发2月份为15130.05元,预支工资20000元,合计未发工资为48837.05元。后孙某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孙某与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房地产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20元、工资48837.05元,合计67857.05元。后房地产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本案经历一审及二审,均维持仲裁结果。

法官说法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续签条件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孙某提出过续签合同且孙某明确表示拒绝。另,2023年4月12日,孙某在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今年正月初八我去公司,你说劳动合同2023年2月28日到期后就不续签了”,对此,姚某并未否认,该事实也侧面印证了房地产公司未主动要求与孙某续签合同。故即便双方劳动合同与2023年2月28日期满而终止,房地产公司仍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2023年3月28日,孙某与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房地产公司拖延支付孙某的工资和提成,孙某在向公司催要时,姚某明确回复“账你可以跟俞会计来算”。2023年4月12日14时31份,俞某通过微信向孙某发送工资核算表格,随后17时31分,孙某向姚某发放信息,告知“工资、提成俞会计都算好了”,并对未发工资数额、各项目提成数额一一列出,姚某明确回复“我回去看下”,并未对俞某与孙某核对工资、提成的权限提出异议,且一直未对孙某提出的欠付金额予以明确回复。通过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孙某催要工资、俞某核算工资,孙某向姚某最终确认欠付金额等事实按序发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俞某系代表房地产公司与孙某核算过欠付的工资与提成,房地产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房地产公司主张其会计俞某与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认定欠付工资数额的依据,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1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