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总工会、残联,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困难群体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实施精准保障。全市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各报销费用段报销比例按下列办法过渡:

  1.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设定为1万元,其中,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低于1万元的区,按原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

  2.各报销费用段报销比例在现有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过渡期结束后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二、完善工作服务机制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医保精准扶贫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9号)、我市《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8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工作机制,做好服务工作。

  1.做好精准认定。各区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分别负责困难人员名单认定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新增困难人员名单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见附件),报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民政、市扶贫办、总工会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全市困难人员数据统计汇总工作,每年10月15日前,将截至当年9月末的困难人员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确保精准参保。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区相关部门按月认定报送的困难人员名单,于每月底前完成参保人员登记和数据调整完善工作,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手续。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末根据市、区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名单,经梳理比对后形成下年度全市困难群体参保数据。

  3.落实精准保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要及时做好参保人员基础数据调整工作,确保参保困难人员自身份确认次月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信息互联互享的要求,实现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费用结算。

  4.保障精准补助。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规定将参保困难人员享受财政补助数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三、其他


  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经相关部门按规定认定的我市困难人员,大病保险精准保障政策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协作联动,共同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实现困难群体应保尽保,保障待遇无缝衔接。市、区民政、扶贫办、总工会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困难人员认定,及时向人社部门报送数据。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困难人员参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市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工作,做好市本级困难人员参保系统开发维护和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困难人员参保经办服务流程,对各区原新农合信息系统和经办业务做好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区人社部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落实应保尽保、待遇享受等相关工作。

  附件:南京市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认定汇总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总工会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