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资由第三方代发,劳动关系归谁?
2025-03-12 17:38:23 浏览:
用工主体与工资发放单位分离,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某矿业公司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3年1月,矿业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后者所属的办公楼、生产场所等设施,租期五年。2023年3月,周某某入职矿业公司从事碎石机看管工作,工资由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支付。2024年1月,矿业公司将经营权承包给管理人员尤某某,但周某某工作内容未变。
2024年3月3日,周某某在作业期间被叉车升降机砸伤,住院治疗57天。因申请工伤需确认劳动关系,周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与实业公司存在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将用工分为两阶段: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确认与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3月后因经营权变更,认定周某某实际服务于矿业公司。
矿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实际用工”,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准,工资的发放仅仅是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材料,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代发工资的行为。从2023年3月起,周某某在矿业公司从事碎石工作,尽管周某某工资由实业公司代发,但其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由矿业公司安排,且属矿业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虽然仲裁委认定周某某与实业公司从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之间的劳动关系有误,但是认定周某某与矿业公司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正确。
法院特别指出,2024年1月矿业公司将经营权承包给尤某某属内部管理行为,不改变周某某作为矿业公司员工的身份。因此,判决确认2024年3月1日至4月29日(周某某出院日)期间,矿业公司与周某某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代发工资≠劳动关系归属 。本案明确了“用工主体与工资发放分离”情形下的裁判规则:代发工资仅为劳动关系佐证之一,实际工作内容、管理从属关系及业务关联性才是认定关键。企业通过第三方代发工资或外包经营时,若未与劳动者明确变更劳动关系,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68412
2023年1月,矿业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后者所属的办公楼、生产场所等设施,租期五年。2023年3月,周某某入职矿业公司从事碎石机看管工作,工资由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支付。2024年1月,矿业公司将经营权承包给管理人员尤某某,但周某某工作内容未变。
2024年3月3日,周某某在作业期间被叉车升降机砸伤,住院治疗57天。因申请工伤需确认劳动关系,周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与实业公司存在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将用工分为两阶段: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确认与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3月后因经营权变更,认定周某某实际服务于矿业公司。
矿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实际用工”,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准,工资的发放仅仅是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材料,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代发工资的行为。从2023年3月起,周某某在矿业公司从事碎石工作,尽管周某某工资由实业公司代发,但其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由矿业公司安排,且属矿业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虽然仲裁委认定周某某与实业公司从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之间的劳动关系有误,但是认定周某某与矿业公司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正确。
法院特别指出,2024年1月矿业公司将经营权承包给尤某某属内部管理行为,不改变周某某作为矿业公司员工的身份。因此,判决确认2024年3月1日至4月29日(周某某出院日)期间,矿业公司与周某某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代发工资≠劳动关系归属 。本案明确了“用工主体与工资发放分离”情形下的裁判规则:代发工资仅为劳动关系佐证之一,实际工作内容、管理从属关系及业务关联性才是认定关键。企业通过第三方代发工资或外包经营时,若未与劳动者明确变更劳动关系,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6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