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务工,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25-03-20 22:25:27 浏览: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深入,不少人选择来津务工,家在河北省的小王回家过周末,却在回津返岗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到底算不算工伤?
小王家住河北省,在天津市A公司上班。小王平时住在公司宿舍,只有周六日会回到河北省的家中。2024年2月的一天,小王搭乘朋友的车返岗,因当日道路有雪,下午两点左右提前出发,却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王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后,小王向西青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定小王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但A公司对该认定结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对区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维持。A公司又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
小王从河北省家中返回单位宿舍并非《工伤保险条例》中应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且当天小王返回天津的时间不是合理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西青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系为加强职工保护作出的规定。其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范围界定,通常认定为职工居住地与其工作地点之间的路途,但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和理解也应结合出行目的予以认定,因此职工以工作为目的返回其工作地住所的路途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小王的家庭住所与工作地点相隔两地,存在两个为工作而实施的出行行为:
1、在家庭住所和工作地点的暂住地之间的出行行为
2、工作日在暂住地与工作岗位之间的出行行为
为实现工作目的,这两个道路出行行为缺一不可。小王通常在下午四点出发,晚上七点左右返回公司宿舍。发生事故当日路面积雪,小王因季节、天气、道路等原因,提前至下午两点左右出发,是基于安全考虑作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常理选择。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妥。
最终,西青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主要责任”,即事故必须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并且路线应当是为了正常工作或回家的合理路线,同时交通事故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37004
小王家住河北省,在天津市A公司上班。小王平时住在公司宿舍,只有周六日会回到河北省的家中。2024年2月的一天,小王搭乘朋友的车返岗,因当日道路有雪,下午两点左右提前出发,却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王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后,小王向西青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定小王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但A公司对该认定结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对区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维持。A公司又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
小王从河北省家中返回单位宿舍并非《工伤保险条例》中应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且当天小王返回天津的时间不是合理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西青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系为加强职工保护作出的规定。其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范围界定,通常认定为职工居住地与其工作地点之间的路途,但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和理解也应结合出行目的予以认定,因此职工以工作为目的返回其工作地住所的路途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小王的家庭住所与工作地点相隔两地,存在两个为工作而实施的出行行为:
1、在家庭住所和工作地点的暂住地之间的出行行为
2、工作日在暂住地与工作岗位之间的出行行为
为实现工作目的,这两个道路出行行为缺一不可。小王通常在下午四点出发,晚上七点左右返回公司宿舍。发生事故当日路面积雪,小王因季节、天气、道路等原因,提前至下午两点左右出发,是基于安全考虑作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常理选择。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妥。
最终,西青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主要责任”,即事故必须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并且路线应当是为了正常工作或回家的合理路线,同时交通事故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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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37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