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权益
2025-03-20 22:34:23 浏览: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总工会专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提示全市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依法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权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明确带薪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未休假补偿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加强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也将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5-03-20/84826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