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2025-03-24 21:57:52   浏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李某入职某销售公司,双方签订《小时工协议》一份,对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及岗位、工作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2023年6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销售公司自2021年6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而某销售公司答辩主张双方签订的《小时工协议》系劳务合同。劳动仲裁委经审查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某销售公司签订《小时工协议》,虽名称非劳动合同,但合同主体适格,且对期限、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进行了明确,具备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要素。从双方实际履行看,李某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公司向李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判决驳回某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劳动者向用工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方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社会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和用工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仅审查协议名称,而是从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本案提醒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兼职协议、合作协议等形式来规避劳动关系,既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无法规避用工风险。
         原文链接:https://epaper.jsgrb.com/Article/index/aid/8791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