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5-03-25 22:52:33 浏览:
在职场中,调岗常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应服从安排,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任意调整工作岗位,新岗位的薪酬又明显降低,劳动者面对此情形该怎么办呢?来看下面案例:
朱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双方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第二次并没签订补充协议,对调岗事宜进行约定后某公司向朱某发出调岗通知,决定撤销客户部客户经理岗位,依据之前签署的补充协议将朱某调整为售后部客户管家,并告知逾期不到新岗位报到的视为旷工,旷工累计达到3日视为自动离职。朱某对此提出异议。经协商无果,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
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阳东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调岗补充协议已期满,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调岗前进行了协商,且从实发薪酬与工资构成来看,朱某新岗位的薪资与之前存在较大差距,某公司对朱某的调岗构成违法,遂判决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可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并尽量约定具体的调岗内容。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调岗时,若用人单位通知限期到岗,应当拒绝,但不得以旷工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483623
朱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双方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第二次并没签订补充协议,对调岗事宜进行约定后某公司向朱某发出调岗通知,决定撤销客户部客户经理岗位,依据之前签署的补充协议将朱某调整为售后部客户管家,并告知逾期不到新岗位报到的视为旷工,旷工累计达到3日视为自动离职。朱某对此提出异议。经协商无果,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
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阳东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调岗补充协议已期满,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调岗前进行了协商,且从实发薪酬与工资构成来看,朱某新岗位的薪资与之前存在较大差距,某公司对朱某的调岗构成违法,遂判决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可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并尽量约定具体的调岗内容。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调岗时,若用人单位通知限期到岗,应当拒绝,但不得以旷工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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