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25-03-26 22:37:27   浏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特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期限,常见于建设工程中,因其工作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合同自动解除,这样的短期合同避免了长期用工所需的额外福利支出,为用人单位大大降低了用工成本。那么此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到底该不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基本案情

       应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要求,2023年6月1日,原告某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工作形式派被告刘某到某建设集团工程项目部上班。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自2023年6月2日起至被告刘某完成本职工作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等。

       后被告刘某与工程项目部经理沟通后拟定工作计划,2024年5月中旬,被告刘某向工程项目部经理提交了工作成果,同日,被告刘某与案涉项目部财务室工作人员共同确认离职时间。5月底,被告刘某与工程项目部经理共同签署《刘某工资结算单》,确认该项目部应支付被告刘某的工资为六万余元。

       被告刘某向工程项目部经理催要工资未果,故以原告某劳务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刘某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七万余元。原告某劳务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劳务公司认为,被告刘某系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劳动合同届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被告坚持认为系原告拖欠工资等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在庭审中均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

       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已经按照其自行拟定的《工作计划》完成了工作任务,并向案涉项目部提交了劳动成果,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劳动合同期限。为此,按照双方合同之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案涉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故对原告诉请的系因被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终止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虽因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终止了合同,但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原告某劳务公司向被告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达到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目的,因此,在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及约定的工作任务是否明确、可量化,是否存在连续性用工,劳动关系未间断的情形。若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明确、可量化,且用工不具备连续性,则可认定合同已经终止,但用人单位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48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