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媒体聚焦】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义务,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2025-03-27 17:27:14   浏览:

       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义务,员工该如何维权呢?近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用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2022年10月18日,孙凌(化名)入职某餐饮公司,岗位为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3年2月19日,孙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回到公司上班,同年5月28日,在孙凌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餐饮公司出具工作证明一份,证明孙凌为餐饮公司的员工,月均工资8000元。

       2023年12月,孙凌办理离职。之后,孙凌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孙凌的部分请求。孙凌对仲裁结果不服,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请求。

       经过审理,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凌与餐饮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餐饮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孙凌亦具有适格的劳动者主体身份。孙凌的工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同时餐饮公司为孙凌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工作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事先口头约定按天计算劳务费,以孙凌实际出勤天数,先后两次结算工资5000元与5333元,而孙凌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根据餐饮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孙凌承认公司未拖欠其工资,同时,孙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公司要求支付欠付的工资。因此,驳回孙凌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欠付工资的诉请。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仲裁酌定扣除第一个月工资后,餐饮公司应支付孙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5333元,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9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