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后出车祸老板不认 法院驳回该公司诉请

2025-03-28 17:06:45   浏览:

   曾某是一家家具销售店的家具设计师,平时有较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正常下班时间为下午5点半。2022年3月11日,曾某在店里加班至晚上9点多,后搭乘案外人骑行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某小型客车相撞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小型客车车主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曾某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1月,景德镇市人社局确认曾某下班后乘坐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受伤系因工受伤,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曾某任职的家具销售店不服,认为曾某发生事故时并非下班回家,而是去某地游玩,遂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家具销售店仍不服,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曾某于事故发生当日在店里加班工作,其于21点18分微信工作群中汇报当日工作内容后下班,21点44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其发生事故的时间符合加班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其次,根据该家具销售店的住所地及曾某的居住地位置,并结合导航路线图来看,发生案涉事故的地点所在路线属于从工作地回家的合理路线,该家具销售店主张曾某是去某地游玩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曾某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家具销售店的诉讼请求。该家具销售店不服,向景德镇中院提起二审,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加班文化”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对其身心健康带来伤害。本案中,职工因加班导致下班时间延迟,继而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凸显了“加班文化”对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侵蚀,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法院通过判决,不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向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必须尊重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这有助于推动企业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通过优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来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而非过度依赖加班。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3/id/87637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