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度开展一次,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奖惩并举,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细则及自查考核表,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领导小组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展实施,次年3月中旬完成。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市、州级自查。各市、州政府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次年2月上旬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考核年度次年2月中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市、州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核查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分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健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
3.工作实效突出,因欠薪引发的投诉案件全部妥善处理;
4.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2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3.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向各市、州政府进行通报,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约谈该市、州政府有关负责人。被约谈的市、州政府应当在2周内制定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三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州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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