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所属宁夏自治区境内各单位,民航宁夏辖区各单位,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水利局:

  现将《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刘金忠

  联系电话:0951—5099058     传真:0951—5099286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处:吴柯含

  联系电话:0951—5099282     传真:0951—5099062

  宁夏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郝承志

  联系电话:0951—6076755     传真:0951—6076896

  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孙志娟

  联系电话:0951—5044163     传真:0951—5044163

  宁夏水利厅建设管理处:王峰

  联系电话:0951—5552364     传真:0951—5044929

  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蒋广宁

  联系电话:0951-3938708      传真:0951-3938708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处:闫晶春

  联系电话:0931-4922221      传真:0931-49222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所属宁夏自治区境内各单位,民航宁夏辖区各单位,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水利局:

  为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宁人社发〔2015〕32号),现就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关于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机制,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全面启动我区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切实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覆盖我区交通运输等行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目标:2018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参保率达到95%(4月1日以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参保率达到80%(4月1日以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2019年至2020年项目参保率稳步提高,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三、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

  在宁夏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建设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2.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34号)规定,结合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对其工伤保险项目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3.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设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4.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因故未开工且终止施工的建设项目,可由缴费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终止施工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申报退费。

  (三)缴费责任、程序和期限。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在招投标时单独立项,于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到建设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及费率后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缴的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按工程造价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自该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4.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工伤认定和鉴定。

  1.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由其所在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负担。认定工伤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凭证确认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3.职工工伤伤情稳定且伤情简单的,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完成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设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交通运输等行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3.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伤残1-4级,根据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实际是否存在的情况和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等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处理。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事故伤害,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劳动用工管理


  (一)建设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用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对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调用(增加或减少)的农民工,实行务工人员花名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更新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按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处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并竖立在工地显著位置,明确告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待遇标准和职工发生工伤后投诉举报渠道。

  (三)建设施工企业及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告知职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作机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主管(监管)部门参加,建立全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作机制(或联席会议),主要是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联合督查、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市、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各级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不予核发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优化经办服务。针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时在《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宁社保发〔2015〕20号)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经办流程。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要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进一步的适应性优化,努力为参保职工打造一个方便、快捷、质优的服务环境。

  (四)强化督查确保落实。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通报工作,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抓总,对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负总责,把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重点;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宣传培训及实施工作,严格落实“先参保,再开工”的约束机制,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数据共享,按月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4月份开始,根据附件1按月填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附件2)。

  (五)开展宣传培训。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指导建设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为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docx

  2.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