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改善民生,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一类工资区1512元/月,二类工资区1422元/月,三类工资区1332元/月,四类工资区1242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8年5 月 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