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协议规避劳动关系 不能得到支持
2025-04-15 17:33:24 浏览:
案情简介
A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B某为货车司机,从2022年开始为A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其所驾驶的车辆由A公司提供,“道路运输证”登记在A公司名下。在工作期间,B某需严格遵循A公司的要求,于指定时间、按指定路线执行货物运输任务。B某的工资由A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2月,B某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事故死亡。为申请工伤认定,B某家属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B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仲裁委处理中,A公司出示了一份公司法人代表与C某签订的挂靠协议、双方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公证书,称B某驾驶的车辆为C某个人购买,挂靠到A公司经营,因此其聘用的司机B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调查发现,C某实为A公司法人代表直系亲属,双方转账记录也未标明是亲属间生活费用转账还是依据挂靠协议约定转账,且挂靠协议的纸张崭新;该公司未出示证据显示这一挂靠协议曾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规定,挂靠方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缺乏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经济、人身从属性),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若公司与挂靠方聘用的司机之间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如司机接受单位管理、从事主营业务),则可能突破挂靠形式,建立劳动关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若用人单位凭借挂靠协议以虚假意思表示规避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及法院可认定协议无效,并按劳动关系处理。
本案中,表面上看是A公司法人代表与他人签订挂靠协议,但签订协议双方实为直系亲属,协议中也未提及涉案车辆,转账记录也未标明是亲属间生活费用转账还是依据挂靠协议约定转账,且挂靠协议所用纸张崭新,不符合证据保存一定年限后纸张形态会变化的常理,因此无法认定挂靠协议的真实性。若公司的决定涉及重大利益(如长期挂靠、高额费用),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A公司仅通过一纸协议来证明挂靠关系却无其他会议记录、公司决定等文件,说服力有限。根据上述推断,对挂靠协议的真实性,仲裁委不予采信。
同时,B某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登记在A公司名下,B某驾驶车辆是为A公司运输货物,在工作中,B某需严格遵循A公司的管理要求,工资由A公司发放。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B某是为A公司的主营业务提供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特征。
由此可以认定,A公司与C某的挂靠协议条款旨在规避劳动关系,应认定A公司与B某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clssn.com/2025/04/14/9940243.html
A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B某为货车司机,从2022年开始为A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其所驾驶的车辆由A公司提供,“道路运输证”登记在A公司名下。在工作期间,B某需严格遵循A公司的要求,于指定时间、按指定路线执行货物运输任务。B某的工资由A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2月,B某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事故死亡。为申请工伤认定,B某家属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B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仲裁委处理中,A公司出示了一份公司法人代表与C某签订的挂靠协议、双方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公证书,称B某驾驶的车辆为C某个人购买,挂靠到A公司经营,因此其聘用的司机B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调查发现,C某实为A公司法人代表直系亲属,双方转账记录也未标明是亲属间生活费用转账还是依据挂靠协议约定转账,且挂靠协议的纸张崭新;该公司未出示证据显示这一挂靠协议曾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规定,挂靠方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缺乏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经济、人身从属性),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若公司与挂靠方聘用的司机之间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如司机接受单位管理、从事主营业务),则可能突破挂靠形式,建立劳动关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若用人单位凭借挂靠协议以虚假意思表示规避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及法院可认定协议无效,并按劳动关系处理。
本案中,表面上看是A公司法人代表与他人签订挂靠协议,但签订协议双方实为直系亲属,协议中也未提及涉案车辆,转账记录也未标明是亲属间生活费用转账还是依据挂靠协议约定转账,且挂靠协议所用纸张崭新,不符合证据保存一定年限后纸张形态会变化的常理,因此无法认定挂靠协议的真实性。若公司的决定涉及重大利益(如长期挂靠、高额费用),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A公司仅通过一纸协议来证明挂靠关系却无其他会议记录、公司决定等文件,说服力有限。根据上述推断,对挂靠协议的真实性,仲裁委不予采信。
同时,B某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登记在A公司名下,B某驾驶车辆是为A公司运输货物,在工作中,B某需严格遵循A公司的管理要求,工资由A公司发放。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B某是为A公司的主营业务提供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特征。
由此可以认定,A公司与C某的挂靠协议条款旨在规避劳动关系,应认定A公司与B某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clssn.com/2025/04/14/9940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