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农民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5-04-17 17:37:42   浏览:

       劳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除宪法外的任何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的劳动权利,因此,不能排除公民在退休后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和可能。尤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龄劳动者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补充,但是年龄“门槛”却让这一群体在工伤维权时屡屡碰壁。近期,福建省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超龄务工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案。

  2021年8月29日,叶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上班时已满50周岁。2021年12月11日,叶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驾驶的车辆撞击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叶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后叶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叶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和公司之间已经通过民事判决确认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时,叶某伤亡事故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故不予认定工伤。叶某家属不服,诉至仓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可见,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并不以是否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均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包括工作时间及场所的延伸)、因工作原因为前提。人社局主张本案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情形,属片面理解。

  本案有效证据及查明事实,能够证明叶某于2021年8月29日入职某公司,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对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的本意是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受伤职工工作内容与其他职工无任何差异,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有失公平。因此,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符合因工伤亡条件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4/id/87951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