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劳动者不辞而别,该不该承担企业损失?
2025-04-21 22:31:45 浏览:
三年前,因为精通软件编程,大宣被一家企业录用,担任编程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前段时间,该企业接到一笔软件编程业务,总服务费用达20万元。领导便把这项任务交给了大宣。
可此时大宣正在筹划出去旅游,没有上班的动力,而领导对他一催再催,言语间也不太客气。一怒之下,大宣采取了不辞而别的方法,离开企业当上了一名背包客。
几天前,刚从外地回沪的大宣接到了企业函件,要求他说明不辞而别的理由,否则就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大宣认为,领导要求他工作,可以好好说,凭什么粗声大气,而且手指都点到他的鼻子上了,这侵犯了他的人格权和尊严,否则,他也不会不辞而别。
再说,他的离去也没有给企业造成什么损失。企业又不是他一个编程工程师,别的工程师也能完成这项业务。而且,他虽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他也放弃了索要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就算企业有什么损失,应该也能互相抵消。
企业人事部认为,国家规定了辞职“预告期”,劳动者就要遵守。大宣承担了企业的研发业务,他有权辞职,但必须履行“预告期”,他不辞而别,有可能造成企业外接的软件编程业务延迟交付,还造成了企业的信誉损失,当然要赔偿。
★专家点评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本法规定”,就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因此,只要大宣原服务的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损失证明,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大宣基本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一点劳动者必须特别注意,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可此时大宣正在筹划出去旅游,没有上班的动力,而领导对他一催再催,言语间也不太客气。一怒之下,大宣采取了不辞而别的方法,离开企业当上了一名背包客。
几天前,刚从外地回沪的大宣接到了企业函件,要求他说明不辞而别的理由,否则就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大宣认为,领导要求他工作,可以好好说,凭什么粗声大气,而且手指都点到他的鼻子上了,这侵犯了他的人格权和尊严,否则,他也不会不辞而别。
再说,他的离去也没有给企业造成什么损失。企业又不是他一个编程工程师,别的工程师也能完成这项业务。而且,他虽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他也放弃了索要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就算企业有什么损失,应该也能互相抵消。
企业人事部认为,国家规定了辞职“预告期”,劳动者就要遵守。大宣承担了企业的研发业务,他有权辞职,但必须履行“预告期”,他不辞而别,有可能造成企业外接的软件编程业务延迟交付,还造成了企业的信誉损失,当然要赔偿。
★专家点评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本法规定”,就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因此,只要大宣原服务的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损失证明,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大宣基本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一点劳动者必须特别注意,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