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车主雇佣的司机,与被挂靠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5-04-22 23:13:18   浏览:

       为了便于营运,车辆挂靠经营现象十分普遍,车辆实际所有人常常自行雇佣司机,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运输。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下,工伤职工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挂靠车辆车主雇佣的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存不存在劳动关系?让我们通过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来了解。

【基本案情】

       2019年,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车辆挂靠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自购车辆以甲方名称上户的主车及挂车挂靠甲方经营。车辆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乙方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乙方及乙方所聘用、雇佣的人员、司机等均不属甲方员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乙方及乙方所聘用、雇佣的人员或司机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2023年4月17日,实际车主张某雇佣小李为驾驶员,约定工资为月基本工资6000元加提成。2023年12月9日,小李在装卸货物过程中被砸伤,造成八级伤残。

       2024年7月22日小李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12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9月1日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小李与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12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本案中,涉案车辆实际车主张某与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有车辆挂靠管理合同,张某将其所有的主车及挂车挂靠于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处从事运输经营。实际车主张某雇佣小李为驾驶员,对小李进行日常管理并发放报酬。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仅为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并非小李的直接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遂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小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也很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关系一般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身和经济双重依附)的特征,人身从属性是指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接受工作指令和监督,存在明显的命令与服从关系。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以劳动换取报酬。本案挂靠车辆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不具备上述的基本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另外,工伤保险责任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或其他险种,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规定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69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