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请省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一)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将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7年68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96元,达到776元。即:个人缴费人均提高56元,达到210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6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6元,省级财政补助157元,市(州)县财政补助53元。

  (二)大病医保筹资标准。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人均60元调整提高到80元,从基本医保筹资基金中划转。


  二、个人缴费有关规定


  2018年个人缴费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统一于2019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进行补缴,补缴部分单独列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各项医保政策,让群众了解、理解、懂得政策,正确引导群众预期。

  (二)落实财政补助。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正常兑付。

  (三)抓好参保缴费。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个人参保缴费工作,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