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网络创业者开展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精确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网络创业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拓宽“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帮扶渠道,加大对电商创业者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广大劳动者投身网络创业,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执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已进行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从事网络创业的创业者。

  (二)全省各类创业园区(空间、平台)中从事网络创业的创业者。

  (三) 创业者申请认定时需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

  (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创业者,不纳入认定对象范围。


  二、认定标准


  创业者申请网络创业认定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者经营网店需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或依托独立网上交易平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创业者能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较高。

  (三)申请认定时创业者近3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的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流程


  网络创业认定工作按照自主申请,材料审核,项目认定的程序实施,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持《云南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近3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向经营地所在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材料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核实网店后台信息、电话抽查交易情况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交易情况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项目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网络创业”字样,并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鼓励支持网络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应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创业工作,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做好对网络创业者的服务,要建立完善的工作信息台帐,对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专项统计(见附件2)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省就业局,对当地网络创业情况要加强研究、分析,挖掘优秀网络创业典型。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信息认定的,按规定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的认定资格,对已享受的贷款、补贴资金按规定进行追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联系人: 邢 伟   联系电话: 0871—67195790

  (附件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