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8年2月1日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省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省级机关组织实施。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及以下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应承担面试考务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经委托自行组织面试的省级招录机关,应当制订面试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考官组成与管理、题本命制与管理、面试工作人员职责以及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内容。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级招录机关制订工作方案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面试结束后,面试情况应及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二章  面试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水平,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面试内容应体现若干测评要素。

  第七条  面试测评方式由组织实施面试的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方式,也可采取其他面试测评方式。

  第八条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进行专业测试。

  

第三章 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试题命制,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也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委托省级招录机关命制本单位面试试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命制本辖区的面试试题。

  第十条  命制面试试题应制订工作方案,科学设置测评要素、试卷结构、试题类型、试题数量等。

  第十一条  试题命制单位应按照命题规范,开展试题征集、命制、评审和组配,编制面试题本。面试题本分考生用题本、考官用题本。

  第十二条  面试命题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并按规定签订命题工作保密责任书。

  第十三条  命题场所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命题时应当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素材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面试题本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

  第十五条  面试题本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考生用题本、考官用题本要分别封装。

  第十六条  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  面试考场管理


  第十七条  面试考场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应建设、使用专门的公务员面试测评基地,确保面试考场规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面试室、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办公室、医务室等区域,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  面试室设置考官席、考生席、工作人员席及监督席,必要时可设旁听席。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候考室应设在临近考场而又互不干扰的房间,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面试期间,除面试工作设备外,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其他电子设备。

  面试考官、考生和工作人员严禁将电子设备带入考室。

  

第五章  面试考官管理


  第二十条 面试考官是指在面试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监督等管理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由面试考官小组具体实施测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面试考官小组成员由抽签产生,具体抽签规则由组织实施面试的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面试的主管部门在选派或抽签确定面试考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在县(市、区)设置面试考点的,面试考官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选派,并实行易地交流。

  

第六章  面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核分、引导、候考室管理、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每个面试室应配备1名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过硬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强化责任意识。

  第二十七条  面试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计分员负责准确计分。

  核分员负责核对计分,可兼任计时员。

  监督员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对面试全程进行监督,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引导员根据面试进程,在候考室、备考室、面试室间准确引导考生,维持考场秩序。

  候考室管理员负责核实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维护候考室秩序,全程监督考生候考期间的活动,为考生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章  面试考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面试前,应组织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生提供的复审材料,不符合报考资格要求的,按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  面试前,应告知考生面试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场纪律,服从管理,诚信参考。

  

第八章  面试实施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管理,安排巡视人员到各面试考点检查指导面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面试前应发布通告,载明面试人员名单和报考职位,明确面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面试前应对所有参与面试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任务和要求,强调工作纪律。全体工作人员应签订面试工作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生应在面试规定的时间进入候考室,实行封闭管理,考生须将携带的通讯设备关闭并交工作人员集中保管。未按时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第三十五条  根据报考职位、考生人数及考场安排情况,对面试考生事先进行分组。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应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六条  考生面试顺序应采取现场匿名抽签的方式确定,同职位考生按先后顺序依次面试。考生的真实姓名及面试顺序等信息不得向考官泄露。

  第三十七条  有多个面试考官小组时,应对参加面试的考官采取随机抽签办法确定各面试考官小组成员。只有一个面试考官小组的,实行差额抽签确定面试考官小组成员。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官小组和考生组的面试室应由随机抽签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主考官应在面试前检查本面试室考务准备情况,明确面试室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开考前15分钟,与监督员检查题本包装无损并签字确认后,当场拆封面试题,发放题本并组织考官熟悉面试考题,统一评分标准和方法。

  第四十条  考生由引导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面试结束后,考生应按规定路线离开考场,不得在面试考点停留。

  第四十一条  面试由主考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主考官要合理控制面试进程。面试考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现场独立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由计分员汇总各位考官评分,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准确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由核分员复核确认。考生的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告知考生,并经主考官、监督员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评分表、考生成绩单、现场录像(音)带等面试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题本等其他资料按规定收集保管。考官、考生和工作人员不得将面试相关材料带离考场。

  第四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应尽快公布面试结果,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九章  安全与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四十六条  面试题本及其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密级进行管理。若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及时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面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他人泄漏面试试题及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  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五十一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与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也可以不经申请由面试组织方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十二条   面试考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可能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请托;

  (二)面试期间擅离考场;

  (三)在面试室外谈论试题内容、打分标准等相关话题;

  (四)面试时暗示考生、打人情分;

  (五)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六)其他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面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

  (二)违反规定与无关人员接触或故意让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或泄密;

  (四)其他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凡有以上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面试考生应自觉遵守面试考场纪律,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离候考室;

  (二)未按规定关闭并上缴手机等通信设备;

  (三)事先泄露面试抽签序号;

  (四)面试时泄露自己的姓名等个人信息;

  (五)其他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或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失误失职、违纪违规,造成面试评分有失公正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面试组织应增加透明度,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政风监督员等观摩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并按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省公务员局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面试考官队伍,提高面试测评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指在公务员录用面试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应当由根据本办法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面试考官管理应遵循严格准入、分级负责、科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官管理工作。面试考官管理包括资格认定、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监督等工作。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受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面试考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面试考官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面试考官的人选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面试考官从事面试工作和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品行优良,公道正派,清正廉明;

  (二)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

  (三)具有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机关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担任过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县处级副职以上非领导职务;

  (六)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根据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需要,面试考官分为高级面试考官、一级面试考官、二级面试考官,分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面试考官

  1.具有长期从事面试测评工作经验,参与研究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法规政策;

  2.参加多次省级以上面试考官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较高的人才测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个环节,能够组织公务员录用面试;

  4.掌握综合面试测评技术,具备指导命题开发和培训其他考官的能力。

  (二)一级面试考官

  1.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熟悉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面试工作流程和规则;

  2.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具备人才测评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把控能力,能够担任主考官组织开展面试工作;

  4.掌握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各种面试组织方法,能参与研制面试试题和探索新的面试技法。

  (三)二级面试考官

  1.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政策规定,参加过相应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2.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和常用的面试技法,具有较强的认知体察他人的能力;

  3.能够担任面试考官,独立思考测评,对人才评价基本准确;

  4.能在专家或主考官的指导下进行面试新技法的应用。

  第八条  担任主考官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运用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二)具备一级以上面试考官资格;

  (三)担任省级机关单位面试主考官的一般应担任县处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担任市级以下机关单位面试主考官的一般应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面试考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面试工作统一安排,坚持客观、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履行面试工作职责;

  (二)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面试考官管理办法和面试工作纪律;

  (三)加强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学习,自觉接受规定的面试培训和工作考核;

  (四)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各界和应试人员等的监督;

  (五)面试组织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公务员面试工作,行使面试考官职权,获得相应的面试工作报酬;

  (二)参加面试考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资格认定、终止和取消


  第十一条  省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面试考官队伍建设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面试考官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面试考官和全省高级面试考官的调整,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级、二级面试考官的调整。高级、一级面试考官一般不得超过下一级面试考官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一)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申请表》;

  (二)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参加规定的面试考官培训学习并考试考核合格;

  (四)对符合条件者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确认面试考官资格,并颁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任期)为5年。

  初次申报合格者一般认定二级面试考官资格。

  取得二级面试考官资格3年以上,担任公务员面试考官六次以上,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一级面试考官。

  取得一级面试考官资格3年以上,担任公务员面试考官十次以上,由省级单位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推荐,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高级面试考官。

  因工作需要,公务员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业务处(科)室正科级以上领导,可由省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一级面试考官。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

  (四)已退休的;

  (五)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应予终止面试考官情形的。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违反公务员录用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再适合担任面试考官的;

  (三)组织或参与各类社会化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辅导的;

  (四)不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或不按规定要求参加面试工作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业务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从事面试考官工作的。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被终止或取消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报认定其资格的省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或由认定其资格的省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相应决定,其资格证书予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被终止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已退休的除外)重新申请面试考官资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重新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考官的培训工作。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面试考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两期知识更新培训。

  培训情况由组织培训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记载,作为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员录用制度和政策;

  (二)面试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规定;

  (三)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四)常用面试技术的理论与应用;

  (五)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六)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

  培训要结合采用面试模拟及案例分析等方式,提升培训效果。

  第十九条  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制定面试考官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和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库,加强对面试考官履职情况的管理和考核。对面试考官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面试场次数量、面试综合评估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建档登记,并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面试考官任期届满,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和综合表现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考核合格者进行注册,继续其面试考官资格;对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市面试考官信息库和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库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在执行面试任务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当次公务员录用面试的考官。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应自觉接受监督。面试考官有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已取得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重新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全省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电子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申请表

  附件: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