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业扶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支持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服务领域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对在本市注册专门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择优进行政策扶持。经营范围内包含家政服务和养老服务的非专营机构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经营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招用人员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从事养老服务的,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招用人员5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申请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的,须向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家庭服务业享受扶持政策申报表》(见附件)。


  三、经办流程


  (一)各区人力社保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和资质审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

  (二)市人力社保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三)各区人力社保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贴资金予以拨付。

  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增减的,应于每月26日前将增减情况报各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


  四、补贴标准


  确定为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的机构,享受以下补贴:

  (一)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二)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对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给予2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人员不超过员工总数的70%。

  (三)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四)补贴资金列入各区人力社保局当年就业补助资金专项预算。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人力社保局应选择经营稳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诚信守规的家庭服务业机构进行重点扶持,发挥示范效应,打造特色品牌,推动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各类群体到家庭服务行业创业,进一步扩大就业。

  (二)各区人力社保局要负责对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扶持资金精准资助、安全运行。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暂停补贴发放,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停止发放补贴,由发放机构追回补贴资金,并记入“黑名单”,不再作为扶持对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人力社保局要组织对全市家庭服务业补贴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适时通报抽查结果,并纳入各区就业考核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