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决定将生育津贴纳入我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