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6号),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扩大政策受惠面,优化申请流程,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操作(暂行)办法》(宁人社〔2017〕95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2月28日

  

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南京市委、市政府不断调整完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为确保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现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条件


  1.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进入就读的学校。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

  2. 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申请


  1. 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市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专题专栏-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通道,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3.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材料: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的。

  (2)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

  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请并通过审核,再次申请时将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四、受理与审核


  1. 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填报内容和上传提交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

  3. 市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1)市人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每月初首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名单分别送市相关部门核查,并根据反馈结果按申请人就业单位纳税区划(非企业性质单位按注册登记区划)分送各区人社部门核查。同时负责通过市人社信息系统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如果在江苏省社保中心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核查在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情况。

  (2)市地税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就创业企业纳税所在区情况,并区分出在宁部、省属企业名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3)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户籍和居住信息,并将申请人户籍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分类,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4)市房产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在宁房产交易备案情况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住房保障政策情况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4.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核查市人社部门提供的本辖区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上传材料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部门。具体审核内容:

  (1)查验申请人初次申请时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书,核定是否符合补贴对象和申请年限。

  (2)查验房屋租金发票,核定补贴发放时间和补贴金额。

  (3)查验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审核续发是否符合条件。

  因教育部、人社部网站相关信息更新不及时,或申请人上传材料不清晰等原因无法准确判断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审核期内提交相关原件材料到指定地点复核;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审核不通过处理。

  5. 市、区(园区)审核部门需设立专人专岗,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做好对外咨询服务。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部门,可采取系统自动比对审核。

  6. 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审核结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市、区人社部门应于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与需发补贴金额反馈市财政、房产部门。


  五、补贴标准与发放


  1. 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 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逢国家法定假日,发放可顺延至下月)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通导致发放失败的,发放时间可顺延。

  3. 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六、其他要求


  1. 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因数据平台判断错误、工作人员审核失误、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面审等,需对补贴审核结果修改、补发、停发或追回处理的,相关部门应书面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并说明原因,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做相应处理,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注销、冻结等特殊原因补贴不能成功发放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应书面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并说明原因,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将补贴发放至“我的南京”该申请人电子钱包账户。

  2. 因申请人租住房屋拆迁、申请单位集体宿舍等,自愿放弃领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发放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因申请我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需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要求退回至发放区人社部门指定银行账号。

  3. 各区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每半年对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4. 本办法由人社、地税、房产、公安和财政部门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内容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