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经研究,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35%、55%、75%;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二、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45%、60%、80%;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三、2018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凡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对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今后按照补充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视情逐步予以递减。按照本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