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经研究,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35%、55%、75%;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二、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45%、60%、80%;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三、2018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凡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对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今后按照补充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视情逐步予以递减。按照本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