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精神,确保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正常发放,现就规范省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符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条件的,所在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及时办理一次性退休补贴手续,报主管部门统一审核。
二、按照豫人社〔2017〕74号文件要求,省直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需要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原件一式4份);
(二)退休手续材料:退休文件、退休审批表、在职时最后一次调整工资审批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材料: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享受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中获得部队军及以上单位批准的一等功、特等功或荣誉称号奖励材料:立功受奖证书、奖章或勋章、《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材料:获奖证书、高级专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材料:西藏工作期间原始档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并上传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行政服务大厅(网址:http://218.28.8.38:7003/)。接到网上行政服务大厅短信通知后,各主管部门经办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服务大厅(地址:祥盛街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二楼)报送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接收《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一式4份)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比对未通过的,材料退回。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接收的材料定期研究,符合政策规定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予以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材料退回。
五、2014年10月1日至豫人社〔2017〕74号文件下发前退休人员,已按原规定享受提高基本退休费待遇的,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在按规定全额核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时,要及时结算此前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退休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省社会保障局与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基金结算时,负责冲减扣回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
六、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符合原提高退休费政策但未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仍执行原按月加发退休费政策,由原审核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休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加发的退休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确保一次性退休补贴正常发放。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申报流程.doc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3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