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建委(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精神,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2号)要求,现将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非本地户籍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高层次人才所在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二、进一步落实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同城待遇问题。各地出台住房差别限购、住房租赁、公积金等服务保障方面的政策,原则上当地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同城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外籍人才永久居留服务。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在购房上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商品房涉外销售按照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保障。鼓励通过建设人才周转公寓、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向高层次人才出租、发放购房租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高层次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
五、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当地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贷款发放需要轮候的地方,各地优先保证高层次人才的公积金贷款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可进一步放宽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六、进一步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简材料、优流程、推网办,切实方便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群众办事。尤其要抓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多部门联办,切实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放款速度。同时,还要采取上门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和设立服务专员等多种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应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6月30前完成相关政策调整、操作细则制定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如期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7月10日前分别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