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予延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7号)有效期至2020年4月15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3日
附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体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困难群体居民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进行提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参加我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5〕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待遇时,起付标准由其本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下调至2千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
二、提高上述困难群体居民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增加的支出暂由我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纳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15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5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