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经信委,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有关园区:
经研究,现将《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8日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八条措施》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我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是指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我市企业。
第三条 《八条措施》第一条所称的高层次A、B、C类人才,是指经我市申报认定,符合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四种方式中的一种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文件规定的杰出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其中,“从境内引进的”指从福建省外引进的,“从境外引进的”指目前在境外,或者近3年内从境外到大陆(不含福建)工作的(包括自主创业的),超过3年的视同境内引进。
第四条 《八条措施》第一条所称的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按照《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八条措施》第一条所称的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的发放对象,是从福州市外引进,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六区一市五县)无房产;
2. 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新引进人才,个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3.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和第三层次人才,必须已在我市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时在我市落户或居住(户口本或居住证);
4. 申请人不应同时享受省、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租赁房、社会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第六条 《八条措施》第一条所称的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自2018年4月9日起执行。已认定的人才自2018年4月9日起按照新标准发放剩余的租房补贴,已发放部分不再补齐。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八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由市委组织部另行通知规定。
第八条 《八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硕士、本科毕业生,是指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达到起征点的),同时在我市落户或居住(户口本或居住证);
2. 硕士毕业生必须于2014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6年1月1日之后来榕工作满一年以上;本科毕业生必须于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7年1月1日之后来榕工作满一年以上;
3. 来榕工作满一年以上是指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满1年以上;
4. 受聘的须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个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八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实行分期发放。其中,来榕工作满一年后,经申请认定后发放一半奖励;来榕工作满三年后,经申请认定后发放另一半奖励。
第十条 《八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年度《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境外著名大学是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为: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第十一条 《八条措施》第三条所称的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是指经我市申报,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省级)、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福建省企业首席科技官、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以及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福州市优秀人才、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在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等。
第十二条 《八条措施》第三条所称的个税奖励自2016年度起执行。未享受过我市个税奖励政策,或已享受个税奖励政策但享受年限未满5年的人才,均可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八条措施》第四条所称的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是指在《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闽委人才〔2016〕7号)的省级奖励(境外A类推介奖励10万元、境外B类推介奖励3万元、境外C类推介奖励3万元)基础上予以市级配套奖励。市级配套奖励分别是:境外A类10万元、境外B类7万元、境外C类2万元。
第十四条 《八条措施》第五条所称的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福州市申报,国家人社部批准的新设企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五条 《八条措施》第五条所称的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是指经批准,在我市企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按照规定出站后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博士后人员。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与第二条引进培养千名博士落地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由用人单位向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报,经同意后上报福州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八条措施》第一条所称的租房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第一条所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第二条所称的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其余条款不限制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第四章 奖励经费保障与发放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各项奖励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在榕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五城区企业由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高新区和长乐区企业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市本级统筹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保证高层次人才各项奖励经费的发放。高层次人才各项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年终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扣缴。高层次人才跨市、县(市)区之间调动,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互相补差、互不结算的原则落实。各县(市)区要将高层次人才各项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高层次人才各项奖励经费的兑现。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经复核、确认、公示等程序后,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负责将奖励经费分配下达至人才所属的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局。在经费下达20个工作日内,经市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确定人才到岗落地后,发放相应的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 《八条措施》所称的A、B、C类人才奖励发放到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账户,作为人才安家补助,按照《福州市省拨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榕人社综〔2017〕194号)执行管理。租房补贴按季度直接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个税奖励,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直接发放到人才个人账户。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另行通知规定。市级引荐配套奖励直接发放到引荐人或引荐机构帐户。一次性建站补助直接发放到所在企业账户,按照《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榕人引〔2013〕3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才必须在我市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市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对奖励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人才的工作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报对象、单位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取消已获得的人才计划资格,由相应县(市)区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奖励资金,并通报个人企业信用征信部门。所在单位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人才项目经费支持。涉及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八条措施》第六条所称酒店式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用于保障各类人才落地周转的租赁型用房。市级和各县(市)区、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统建、配建、购买、收储等方式建设酒店式人才公寓。酒店式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及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八条措施》第七条所称园区自建人才公寓根据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企业自建人才公寓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八条措施》第八条提到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是指市属、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引进、调动福州市辖区(含县区)以外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绩效工资限制”是指,在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时,如果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可申请特设岗位用于聘任。特设岗位所聘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有空岗,单位应予以调整使用,特设岗位予以核销。聘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特设岗位。人才在入职的前三年内绩效工资单独核定。
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需由相应的中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组建的具有评审权限的高级职务评委会评审取得,或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若副高级职称是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评聘的,聘任前任职资格需由单位按评审权限报相应职改部门确认。市级本科院校招聘的博士要求毕业于国内“双一流”高校、境外著名大学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
第二十七条 《八条措施》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设立机构,是指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福州市委、市政府共建合作设立的法人单位。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可通过我市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经认定后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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