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房管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有关园区:

  经研究,现将《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8日

  

《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有序开展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管理工作,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117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准入


  第三条引进到我市工作是指从福州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我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是指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企业。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1月1日后与我市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市外引进人才,或经我市申报,2016年1月1日后确认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

  第五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填写《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见附件2、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至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

  (二)资格初审。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审核。

  (三)资格复审。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后予以公示。

  (四)资格公示。在福州市人社局网站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五)发放凭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向人才出具《购房资格凭证》(出具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报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根据人才名单,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购房经费。

  (六)申请购房。人才选定房源后,根据《购房资格凭证》、《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详见附件4)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后共同出资办理购房手续。

  办理购房手续前,市房管局组织长乐区及其他六县(市)核实人才在当地私有住房登记、交易情况;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实人才在五城区私有住房及交易情况,核查情况反馈市房管局负责汇总。对住房情况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人才,不予办理共同出资购房手续。

  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房半年内,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租房政策优惠的人才,必须退出或退还已享受的人才租房政策优惠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人社局核实酒店式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情况;市房管局组织马尾区、长乐区及其他六县(市)核实人才在当地承租公有住房情况;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实人才在四城区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未退出或退还租房优惠政策的,当年度年审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产权份额。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才,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人自有出资部分的70%。

  (七)权属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人才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其中人才持有部分的产权,允许人才直系亲属共同持有。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转让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工作满12年获得完全产权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购房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公积金贷款余额等值的资金或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在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后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设立该套住房抵押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人才在岗情况年审工作。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11月30日期间,向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提交年审材料(见附件5、6)。其中,人才更换用人单位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年审材料。

  第七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12年,凭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到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12年内,购房人才出现离开我市,提前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前转让持有产权份额,或因死亡、离婚等确需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优先申请购买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移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二)人才放弃购买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赎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包括人才已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获得的产权份额),并收回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购买和赎回价格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才在取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责令强制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二)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违约超过六期(含);

  (三)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

  第十一条强制退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按产权比例收回市财政投入的购房经费后,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在榕市属事业单位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五城区企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高新区和长乐区企业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市本级统筹设立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年终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扣缴。高层次人才跨市、县(市)区之间调动,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互相补差、互不结算的原则落实。各县(市)区要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需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

  2.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

  3.资格认定需提交证明材料

  4.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

  5.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年审考核表

  6.年审考核需提交证明材料


  附件1

  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

  一、第一层次高端人才

  (一)综合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市)优秀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科学技术类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前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0.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省专利金奖获得者(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获得者。

  12.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

  1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14.在Nature或Science国际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1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7.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18.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9.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0.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三)教育类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3.国家级教学名师;

  4.闽江学者;

  5.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6.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7.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8.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9.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0.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四)经济类

  1.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

  2.孙冶芳经济科学奖前2名;

  3.具有在《财富》、《福布斯》等世界权威机构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年度500强企业总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经历,拥有促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文化艺术类

  1.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知名学者:

  (1)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2)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世界著名音乐学院教授、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3)在海外获得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奖、著名电视奖、著名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等奖项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大奖个人奖项;

  (4)在世界著名歌剧院或音乐厅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2.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3.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

  4.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5.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6.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获得者。

  7.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8.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等奖项的获得者。

  (六)职业技能类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级技师和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

  (七)体育类

  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八)医药卫生类

  1.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白求恩奖章”获得者;

  3.医药领域科技重大专项技术管理专家组专家;

  4.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5.国家一级医学卫生专业学(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九)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第二层次高级人才

  (一)综合类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获得者;

  2.省级优秀人才;

  3.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获得者;

  5.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6.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7.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

  8.“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9.省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和海西创业英才;

  10.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

  11.获得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

  12.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

  13.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国际知名企业等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2年以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14.具有博士学位,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其研究专业符合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技术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和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试点)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含在站)。

  (二)经济类

  1.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场潜力,来榕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人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创业人才;

  3.符合市级重大项目、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具有突破关键技术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的紧缺人才。

  (三)教育类

  中小学特级教师。

  (四)职业技能类

  省级首席高级技师、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五)文化技能类

  一级演职人员。

  (六)医药卫生类

  1.担任省级一级医学卫生学(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2.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常务编委、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主编。

  (七)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高级人才。

  三、第三层次骨干人才

  (一)市级优秀人才;

  (二)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被授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福州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

  (四)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

  (五)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七)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比较突出贡献的其他骨干人才。

  以上骨干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