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刘长春

  联系电话:0571-87053044

  电子邮箱:liucc@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省人力社保厅

  2018年6月11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