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在当年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适当扩大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五、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年度支付额度由自治区适时调整。已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保基金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支付签约服务费。
六、办理了长期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备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七、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二)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
(三)脱贫攻坚期间(2020年底前),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不符合享受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生育医疗待遇。
九、住院基金支付的计算公式调整为:住院报销费用=(医药总费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个人自付费用-医药自费费用-床位费-基金起付标准)×相应的报销比例+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
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基金支付的计算方式参照住院报销的公式计算。
十、增加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具体新增药品详见附件。
十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输血治疗的,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结算,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基金支付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纳入该病种基金年度最高限额支付指标。
十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制订完善相应政策的经办管理规程,不断简化办理程序,确保各项政策切实得到落实。各级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完善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的应用,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用药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3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