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
现将《云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务员局
2018年2月7日
云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界定公务员身份,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是加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 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 件、对象、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二章 登记范围、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 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五条 登记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机关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通过公开选拔到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或者聘任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三)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 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 件的人员;
(五)在机关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之间互相流动的人员,须进行变更登记;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暂缓登记对象:
(一)通过新录用、聘任等方式到公务员职位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符合登记条 件的予以登记;
(二)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 件的予以登记.
第七条 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违反录用、调任、选任、公开选拔、聘任和政策性安置等法律法规进入机关的人员;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因违纪须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的人员.不予登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调整和清退.
第三章 登记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九条 登记工作程序.所在机关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审核审批机关.
第十条 登记工作权限.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及备案工作.领导成员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其中,省级机关的厅级干部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单位党委(党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厅级干部由州(市)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州(市)管干部和县管干部由州(市)党委组织部审批.
(一)省、州(市)两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垂直管理(统一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省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员登记审批,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超过一个月的,须向审核审批机关说明原因.超过一年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呈报公务员登记,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真实齐全、准确无误,审核审批机关必须逐级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
(一)新录用公务员登记,需提供公务员录用审批和新录用公务员转正任职备案审核文件;
(二)调任公务员登记,需提供公务员调任审批文件(调任通知、调任审批表)和任职备案审核文件;
(三)聘任制公务员登记,需提供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审批文件和聘任机关的聘任合同;
(四)公开选拔公务员登记,需提供公开选拔文件、任命文件;
(五)军队转业干部公务员登记,需提供在部队最终所任职务的军(警)官任免报告表、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和任职文件;
(六)选任制公务员登记,需提供选举结果和任命文件;
(七)机关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之间互相流动的人员的变更登记,需提供其办理调动的相关材料、任职文件和原登记材料;
(八)其他符合登记条 件的人员,需提供具备公务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和任职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审核审批机关可查验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基本依据,经登记审批机关审批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四条 ?公务员登记表?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未经登记审批的,不得办理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实行公务员登记备案和年报制度,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按照管理职能将上年度《公务员登记数据年报表》和《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报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按管理职能将上年度登记情况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退出备案.公务员有调离机关、辞职(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聘任制公务员被解除聘任合同等情形的,由所在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填写《公务员退出备案表》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其中,厅级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或州(市)党委组织部填写《公务员退出备案表》报省委组织部.退出次月起不再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退出备案表》应当按有关规定存档.
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任何机关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作出的保留公务员身份及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的承诺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公务员登记实名数据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登记信息安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不断规范公务员登记管理,逐步实现公务员登记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员登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实施,不能扩大登记范围、放宽登记条 件和越权登记.
第十九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设置和规定条 件、程序、权限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规章 和纪律规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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