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4%。

  (三)适当倾斜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 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调度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不得自行突破政策规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防范化解养老保险支付风险攻坚战,通过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扩面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各部门要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