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7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96元的补到3296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