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19%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落实自治区2018年“企业参保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实现应保尽保;四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