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市区(不含奉化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1档从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2档从每人每月7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3档从每人每月7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0元。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1档82200元,2档65200元,3档482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奉化区、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2018年市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doc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