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市区(不含奉化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1档从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2档从每人每月7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3档从每人每月7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0元。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1档82200元,2档65200元,3档482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奉化区、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2018年市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doc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0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