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2018年6月1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明确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北京地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096元;缴存基数超上限的单位应当于2018年7月底前按照缴存基数上限规范调整。


  请认真落实通知精神,按要求做好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2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延长北京地区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北京地区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于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于每年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自行确定。


  二、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申请缓缴。申请企业于每年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及十八个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的意见。三个分中心及十八个管理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公布的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0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096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048元。

  凡缴存基数超上限的单位,应按照缴存基数上限予以规范,于2018年7月底之前调整完毕。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