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 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 号)部署,经研究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0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 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 号)精神,打通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国家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职称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三大战略”中,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潜心钻研,创新突破,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或成果转化,为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人才;我区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重点院校、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在我区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或人才签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注重创新突破;坚持人岗相适、注重作用发挥;坚持业内认可,注重品德能力;坚持社会公认,注重业绩贡献的原则。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论文、任职年限、单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采取直接考核、考察认定、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行全年受理、一事一议、一人一评、及时办理。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对其职称外语、继续教育、支教支医、工作数量等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自治区统一评审职称系列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由本专业 2 名已聘任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 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

  第八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的,经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千人计划”人选、“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万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人选;国医大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类),或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8 名)。

  (五)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3 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六)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 3 名)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3 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

  (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 3 名);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 2 名)2 项。

  (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不含子课题)。

  (九)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 项。

  (十)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 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一)在《Nature》《Science》《Cell》杂志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同等学术影响力的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

  (十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 3000 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 1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十三)全职引进(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已取得副高级职称

的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水平达到本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十四)其他经认定获得奖项或取得的业绩贡献达到以上条件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的,经考核推荐,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7 名)。

  (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3 名)。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 8 名);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 2 名);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4 项(个人排名前 2名)并至少有 1 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

  (四)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获奖专业均要与申报系列和专业相一致)。

  (五)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六)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一)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 项。

  (七)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 项。

  (八)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 名)。

  (九)在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

  (十)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 3000 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 100 万元以上的第二完成人; 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 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 7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十一)全职引进的(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十二)其他经认定获得奖项或取得业绩贡献达到以上条件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 在我区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人才签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引进的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后可评聘中级职称。

  第十一条 上述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奖项、项目及成果(若奖励证书上载明为集体成果, 则应提供成果申报书或项目结项书及批复等能证明本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应为近五年来取得的。已通过评审使用过的奖项、项目及成果,不能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再次使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本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如实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经济社会效益鉴定、专家举荐信等材料)的原件。

  第十三条 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择优推荐,并就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同时要在本单位范围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报送至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行业(系列)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经审查无异议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单位审查推荐意见,可采取直接考核、考察认定、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贡献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已获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可采取自主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示备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对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通过本办法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单位应直接予以聘任。临床医学类相关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先评审职称资格,待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再聘任相应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通过本办法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岗位实际,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促其尽快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 对通过本办法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定期开展考核。对不担当、不作为、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出现其他不胜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聘、低聘其专业技术职称的处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评审时限要求,自系列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结;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聘,应在人才入职后 3 个月内办结;临床医学类相关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在试用期考核合格后 1 个月内予以办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