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进入夏季以来,我省出现持续大范围高温闷热天气,对职工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和《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市各部门,特别是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职工身心健康。


  二、严格控制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各市各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和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企业应根据天气温度状况,合理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工作除外。

  企业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立高温作业职工休息室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认真贯彻落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指导企业按照标准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企业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等其他物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企业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人社局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政策。要加强和安监、卫生计生和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高温天气作业和发放高温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