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统筹考虑我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提标办法
一是普调。每人每月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元(其中:中央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18元,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元)。
二是适当倾斜。自治区对65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提高2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提高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提高6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提高8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时间
中央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自治区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下拨。各地于2018年9月15日之前发放到位。
四、组织实施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此次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借助这次基础养老金提标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适龄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自治区社保局将对各地发放情况进行调度。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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