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29号)及9部门《关于印发〈落实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确保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8〕15号)精神,切实提高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


  城镇新就业人员是指报告期内新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高校毕业生、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实名登记项目包括城镇新就业人员的“姓名”“学历”“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新就业前人员身份”“新就业时间”“新就业地点”“新就业方式”“新就业产业”共9项,应凭相应信息资料按月全面如实填制《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附件1)。

  (一)“学历”是指城镇新就业人员新就业时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共6个层次。

  (二)“身份证号”共18位数字,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出生月日的4位数字均用×代替。

  (三)“联系电话”包括新就业人员本人电话、新就业单位电话,一般应登记新就业人员本人电话,确有困难的可登记新就业单位电话。

  (四)“新就业前人员身份”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应分别标注为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曾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其他人员应注明其具体身份,如高校毕业生、去产能职工、退役军人等。

  (五)“新就业时间”是指城镇新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时间,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工商注册和社会团体登记时间、与基层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时间等。当月新就业的应当月及时登记,最迟于新就业的次月办理实名登记。

  (六)“新就业方式”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私企个体就业、公益基层岗位就业、稳定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凭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通知书或城镇非私营企业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应资料登记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资料登记为“私企个体就业”。凭公益性岗位、政府购岗及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应资料登记为“公益基层岗位就业”。对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且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登记为“稳定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

  (七)“新就业产业”是指城镇新就业人员所从事工作隶属的产业类别,包括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第三产业(服务业)。


  二、关于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实名统计


  各地应将城镇新就业人员相应信息资料连同填制的《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一起,按月建立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台账,根据实名登记台账按月分析填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实名统计(汇总)表》(附件2)。实名统计项目包括“城镇新就业人数”“城镇自然减员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共5项,每项应分别统计其本月实际数和本年累计数。

  (一)“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私企个体就业人员、公益基层岗位就业人员、稳定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的总和。该项应根据《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分月汇总统计。

  (二)“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数。该项应根据当地养老、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当月退休、伤亡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汇总统计。

  (三)“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实名统计(汇总)表》的“城镇新就业人数”减去“城镇自然减员人数”的城镇净增就业人数。

  (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报告期内通过政府扶持、就业服务等实现重新就业的人数。该项应根据《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的“新就业前人员身份”项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分月汇总统计。

  (五)“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在报告期内通过就业服务、政府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实现就业的人数。该项应根据《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的“新就业前人员身份”项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分月汇总统计。


  三、关于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数据来源


  实名登记统计数据的获取渠道包括:一是公务员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以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提供的实名数据。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协调民政、工商等职能部门推送的实名数据。三是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所收集的实名数据。

  (一)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数据来源

  1、机关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公务员管理机构提供新招录公务员的实名数据。

  2、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提供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名数据。

  3、城镇非私营企业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一是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所收集的辖区内各类城镇非私营企业新招用人员的实名数据。二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城镇非私营企业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的实名数据。

  4、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城镇单位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协调工商、民政等部门推送新注册私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人员的实名数据。

  5、基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主管机构负责提供。

  6、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灵活形式新就业人员实名数据。一是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所收集辖区内稳定3个月以上灵活形式新就业人员的实名数据。二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新办理档案托管、人事代理、代缴社会保险等稳定3个月以上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实名数据。三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稳定3个月以上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实名数据。

  7、失业人员再就业实名数据。一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就业转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实名数据。二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再就业的实名数据。

  8、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实名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数据。

  (二)城镇自然减员人数实名统计数据来源

  1、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数实名统计数据。由养老保险机构提供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数统计数据。

  2、伤亡人数实名统计数据。由工伤保险机构提供因工伤死亡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数统计数据。


  四、加强组织实施


  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对研判就业形势,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确保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重点民生实事等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规范标准、应登尽登,确保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真实、有效、完整,主要手段是实施完善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办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加强工作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的牵头职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就业主管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要通过实施公益性岗位、“政府购岗”计划及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加强和充实基层就业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劳资人员、城镇新就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乡镇(街道办)就业信息采集人员、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的城镇新就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数据,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确属真实完整有效的,凭实名登记表及相应资料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城镇新就业人数(不含灵活就业人数)每人给予一定标准的信息采集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二)建立实名就业信息数据定期反馈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建立落实由当地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协同配合的城镇新增就业实名信息数据定期反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数据信息的收集、校核和汇总上报。工商、民政、社保经办、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及时推送新注册、新设立、新参保经济组织及新就业人员实名信息数据。社保管理机构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伤亡等自然减员人数实名统计信息数据。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核拨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费补助。

  (三)规范实名登记统计程序。首先,要全面及时收集城镇新就业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数据及相应材料,保证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其次,要认真校核已收集的信息数据,以身份证号为准通过相关数据比对和查验相应资料核准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记入《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并将实名登记(汇总)表及相应资料装帧形成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台账。第三,根据实名登记台账和社保管理机构按月提供的退休、伤亡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实名统计数据,分析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实名统计(汇总)表》。实名登记台账和实名统计(汇总)表按规定归档备查。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厅就业办统筹就业处。

  联系人及电话:贾洪静  朱珊 0371-69690311(带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