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鉴定能力建设
(一)规范鉴定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要围绕考务、考核、督导、试题、阅卷、档案、保密、财务等方面,完善岗位职责、工作守则、保密制度、考核督导、安全操作等工作制度。市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开张贴相关制度。
(二)加强自身建设。鉴定机构要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津劳办〔2006〕75号)规定的设置标准及有关要求,加大投入,配备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鉴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工具),提供操作技能考核所需要的原材物料,保证鉴定条件。
(三)建好“两员”队伍。市鉴定中心、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质量督导员(以下统称“两员”)管理,严格选聘条件,规范工作标准。“两员”要佩戴统一标示牌,认真履行考评、督导职责,规范填写考场、鉴定记录。考评员是鉴定考核第一责任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是考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监考员是考场第一责任人,督导员是鉴定考场监督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
(四)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市鉴定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保密制度,配置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保密室,指定专人负责。要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试卷印刷、出入库、交接、分发、回收和销毁等记录。试卷的抽取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确保鉴定题库运行安全。鉴定机构要按规定配备保密员及必要的保密设备,保密员同时负责试卷的取送工作。
二、强化鉴定过程管理
(一)规范考场安排。市鉴定中心负责制定鉴定工作计划,按周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鉴定实施机构按照“培考分离、考监分设”、回避和就近原则,由鉴定中心随机抽取,并经鉴定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存档备查。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和综合评审应在鉴定机构实施。
(二)严格鉴定实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实施。考评员、督导员分别由市鉴定中心、市职培中心选派。
(三)实行“六签名”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或考评员应按规定核准考生身份,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确认;每个考场应安排2名及以上督导员, 督导员应严格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全过程的监督,鉴定结束时在督导记录表上签字;考评组长、考评员、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成绩登统人员要在成绩汇总表上签名确认。市鉴定中心和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资料立卷保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鉴定中心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鉴定过程进行督查。
(四)实行视频监控管理。按照我市关于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过程视频监控管理的相关要求,鉴定机构应按规定配置视频录像设备,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摄录,考试结束后2日内将视频资料按规定上报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对视频资料进行审查并存档,对违规问题及时处理。
(五)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编码、打印和统计工作由市鉴定中心负责,验印和发放应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各环节必须手续完备。条件成熟后,将适时启动人员照片信息电子化提交,准考证、资格证书电脑打印,实行电子印章,取消人工环节。市鉴定中心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上传等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严格鉴定资格审核
(一)严格资格审核。组织考生集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规定,对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把关,受理开班报告的人力社保部门和受理直接鉴定申报的市鉴定中心对鉴定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技能鉴定。
(二)规范破格鉴定。对战略新兴产业一线工作的企业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可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破格鉴定应经市鉴定中心审核合格,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安排鉴定。
(三)实行实名制系统管理。完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信息系统,鉴定人员、鉴定项目、考务安排、考场记录、督导情况、鉴定成绩、证书发放以及享受补贴等情况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四、加大违规处理力度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开展鉴定机构质量评估,建立鉴定机构退出机制。市鉴定中心开通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违规设立职业资格、考务、收费、发证以及考试考核舞弊等违规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鉴定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终止协议等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鉴定许可证。
(三)对考评员、督导员、鉴定机构负责人、监考员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工作等处理,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追责问责;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职尽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资格、取消鉴定成绩等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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