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全民医保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健康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健康新疆建设,现就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南疆三地州,按每人每年49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县(市、区)补助423元,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67元。按照新财预〔2015〕127号文件规定,对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按每人每年49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阿瓦提县按每人每年456.5元补助。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个人缴费没有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的统筹地区,要通过个人补缴、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等方式,确保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220元。自治区财政对南疆三地州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阿克苏地区按照新财预〔2015〕127号文件规定,柯坪县、乌什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阿瓦提县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地在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及增幅的基础上,确定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预缴金额,并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二、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


  各地要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提高运行质量,增强保障功能。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要完善集中缴费期之后的缴费参保政策,对集中缴费期之后缴费参保的人员设立等待期,对6月30日后缴费参保的人员按筹资标准全额缴费、设立等待期,将错过集中缴费期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要完善新生儿、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已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特殊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确保及时参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要注意对特殊问题、特殊政策进行妥善处理,稳定待遇预期,防止福利化倾向。


  三、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完善协议管理,将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民健康体检有机结合,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发挥“守门人”作用。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通过与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针对门诊统筹特点逐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确保服务质量。


  四、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


  立足现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现应保尽保。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等特殊贫困人口,完善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等倾斜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优化贫困人口就医结算服务,推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措施“一站式”结算,减轻贫困人口跑腿垫资负担。


  五、改进管理服务


  巩固完善地级统筹,实现统筹地区范围内就医报销无异地,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利用公平性。整合优化城乡经办资源配置,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实行一体化管理运行,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巩固完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疆外、疆内就业和“双创”人员异地就医问题,为城乡居民规范转外就医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减少跑腿垫资。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控工作。统筹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费用负担与基金支出,加强对总体医疗费用控制。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运行分析。要进一步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确保基金安全,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委托承办管理,健全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基金监管责任。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运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办机构加强费用管控,确保基金合理高效使用。


  六、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任务,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确保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与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宣传动员和征收工作的配合衔接,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巩固参保覆盖面。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群众待遇不断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