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陕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在陕)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市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二、规范港澳台人员求职就业证明。在陕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就业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港澳台人员就业服务。各市要完善相关制度,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我省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为有在陕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提供求职招聘服务。

  四、维护港澳台人员就业权益。各市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陕就业权益,为港澳台人员在省内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清理相关法规、政策,做好各项工作衔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