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统筹内外、制度之间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国家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按照统一的经办规程办理。

  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人员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跨制度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到达退休年龄时统一记实。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账户,所需资金由原试点地区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个人缴费本息,从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至本人职业年金账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其企业工作期间的缴费应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入编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因正常缴费形成的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养老金(退休)待遇后又通过补费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应清理补费,所领取待遇应予以退还。

  七、规范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除了向转入地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八、非新疆户籍人员首次在新疆参保,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九、为进一步实现兵(团)地(方)融合,参保人员在兵团、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经自治区县级以上、兵团师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予以互认。兵团、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不受“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条件限制。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可在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地自主选择待遇领取地。新疆户籍参保人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地方流动就业时,不受年龄限制,建立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612/t20161201_260936.html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701/t20170119_265262.html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