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4号)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依法稳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依法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畅通维权渠道,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在立案窗口设立劳动争议案件的“绿色通道”,确保快速高效受理案件。对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案件,及时告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
三、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赔付等案件,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用工权。依法审理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争议等案件,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促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尊重企业内部治理,支持依法解除合同、合理调整岗位等正常经营行为,保护企业正当用工权益,支持用工企业按合同用工。
五、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理念。把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期利益、根本利益和企业发展结合起来。最大限度通过司法弥合双方具体利益的差距,促进在劳动者和企业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妥善审理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则、有发展前景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六、创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机制。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中基层法院,适当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整合审判资源,增设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庭或组成专门合议庭,推进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根据需要探索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方便劳动者和用工企业诉讼。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行小额诉讼制度和支付令制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七、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对接。建立健全与劳动仲裁委联席会议制度、审裁例会工作制度,强化裁审沟通。促进提高劳动仲裁公信力,保障仲裁程序化解纠纷的作用。统一裁审尺度,减少裁后再诉案件的数量,有效提升仲裁与审判效率。
八、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省高院统筹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指导工作,推行劳动争议标准化办案,对多发性、类型化案件及时出台指导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
九、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展司法调解的范围,创新司法调解的方式,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企业工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依法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诉讼外调解的法律效力。推动诉讼和调解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方面有机衔接。继续推动在园区内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园区内的劳动争议纠纷。
十、加大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有针对性开展涉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专项行动,强化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惩处。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创新执行模式,优化执行机制,最大限度提高执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十一、加强司法的延伸服务。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统计与案例分析,适时发布劳动争议状况评估与分析意见,推动劳动部门、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积极规范自身行为,实现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二、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劳动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开展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9日